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和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修改《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和使用管理办法》

2017年12月,原重庆市规划局颁布了《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和使用管理办法》(渝桂发[2017]133号),有效规范了提供管理。重庆市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利用。 确保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有效利用。 2019年,为适应新的管理和发展需要,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印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政府》根据《法治市政府建设实施方案》精神( 2016-2020年),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修订了《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与使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三)《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

四、主要内容

《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17条。 明确了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成果的定义、适用范围、机构职责、成果内容、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成果分配、成果征收、使用要求、成果销毁、处理等。报告内容、行为监督、补充规则,并附4个附件。

(一)界定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基础测绘的定义,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体系,基础航空摄影、遥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国家基础比例尺地图、影像地图和数字产品测绘更新,建立和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 因此,《办法》所称“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是指在重庆市范围内通过基础测绘获得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二)规范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提供、使用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另行规定。 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和使用,可参照国家测绘局《非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测绘地理信息》(国财发[2017]12号)。

(三)明确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基础测绘工作分级管理的原则,《办法》明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和使用管理,依法对成果的提供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县(自治县)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区、县已完成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提供、使用和管理,受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委托。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和使用的规定。

(四)明确可申请和使用的成果内容

《办法》规定,成果需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获取和使用。

根据《测绘管理国家秘密范围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情况,《办法》提出,在测绘管理范围内可以发布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属于重庆市国家秘密,应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 主要包括六大类:一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统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数据和地图; :2000年等国家基础比例尺地图、影像地图及数字化产品; 三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基础航空摄影获得的数据、图像等资料,以及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数据; 四是经自然资源部批准但委托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管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五是重庆卫星导航定位参考站网观测数据; 六是应当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其他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

(五)明确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根据《基础测绘成果提供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财发字[2006]13号)规定,申请人必须是具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法人单位。同时,《办法》规定,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的单位需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有明确、合法的使用目的; 三是遵守国家和重庆市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

《办法》还规定,申请单位申请使用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时,须提交《国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等11份材料,主要包括: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保密管理机构制度及设施条件、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国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秘书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单位介绍信、证明任务来源的文件、相关资质证书、项目主办单位证明文件、《测绘成果保密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证书》、测绘备案通知书和测绘项目。 这11份资料以《重庆市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提供及管理办法》(政渝桂发[2017]133号)为依据,按照自然资源部下放管理和服务的要求,删除了一项材料要求。 :取消了《国家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证明函》的规定。

(六)明确申请程序

为加强对涉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监督管理,确保成果可追溯,《办法》提出了“谁使用谁申请”的原则,以及申请所需的程序对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使用保密。 申请单位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单位。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申请单位的需要和安全保密管理的要求,实行分级审查、审批制度。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下发《批准使用保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决定书》告知申请人。

《办法》还提出,应急保障工作中使用保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按照《基础测绘成果应急提供办法》(国测法字[2007]19号)执行。 13)、涉外企业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明确成果使用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获得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许可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到成果保管单位办理使用手续并领取成果。 根据国家有关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要求,对成果使用单位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保密管理机构、制度、设施设备、人员配备、成果使用要求等详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对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无偿和有偿使用有具体规定。 基础测绘成果和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国防建设和公共服务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依法实行测绘成果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为了防灾减灾、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国家安全等公共利益,可以无偿使用。

(八)明确成果销毁要求

根据《国家测绘局关于加强保密测绘成果管理的通知》要求,许可使用人只能将经批准获得的保密测绘成果用于其用途和范围。许可使用。 使用目的或者工程完成后,必须按照有关程序及时销毁。 专人负责核对、统计、登记、登记、报批、督办注销。 《办法》规定,成果使用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六个月内主动销毁声称保密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载体。 《办法》还对销毁程序提出了要求,即成果使用单位完成清查登记后,将成果送至保密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指定的单位管理部门进行销毁,并将销毁凭证和清单报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九)明确实施启动时间

《办法》自2019年8月16日起施行,原《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渝桂发[2017]133号)同时废止。

最后附上四个附件:包括《国家秘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使用申请表》、《秘书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项目主办单位证明函》和《保密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许可使用决定》。